近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居民林春東向新華網《我為群眾辦實事》欄目組反映,其與響水某公司的房產買賣糾紛一案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響水縣人民法院重審后,被一再延長審理期限,目前已遠超規定的最長期限,給自己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據介紹,2013年,林春東為擴大企業經營規模,購買響水某公司廠房等物業并支付房款,然而該公司卻拒不交付房產。林春東歷經四級法院50余起訴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定江蘇省高院二審評價妥當,認定事實清楚,確認為買賣關系。據此,2016年3月,鹽城市中院二審判令該公司過戶、交付房產。

2022年2月,江蘇省高院突然提審該案,再審一年多后,發回響水法院重審。2023年4月3日,響水法院立案受理,但響水法院先是以向上級法院請示為由暫停審限計算,后又以案件疑難復雜等為由兩次申請延長審限。截至目前,該案立案已有21個月,依然沒有判決。

《我為群眾辦實事》欄目組聯系響水縣法院并進行情況反饋,該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收到了當事人的多次反映,但到底什么時候判決沒法給確切說法,該工作人員表示會向院領導匯報投訴人的訴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累計不得超過15個月。對此,欄目組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