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出決定,修正4件、廢止11件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對《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的修正中,明確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清障救援免費,規定其對車輛實施清障救援時,應當免費對車輛進行拖曳、牽引、起吊,并根據當事人意愿將故障車輛免費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者服務區,將事故車輛免費拖移至高速交警機構指定地點,盡快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司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根據新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等,《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在經費保障、表彰獎勵、未定級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文物銷售單位許可以及銷售文物備案、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根據國務院《博物館條例》,修改還要求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此次修正對文物前置保護機制的修改較多。比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生產活動中,發現地下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等。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兩部法規也進行了修正。被廢止的10件法規是:《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江蘇省慈善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被廢止的法規大多制定時間較早,規范內容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大部分條款與改革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有的法規制定時所依據的上位法已作全面修改,許多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不銜接,有的法規在實踐中已基本不再適用。同時,相關領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規范,廢止后不會出現管理依據上的缺失。這些法規廢止后,除個別法規的規范內容已被其他法規覆蓋,不需要重新制定外,絕大部分法規將按計劃重新制定。(陳月飛)